產(chǎn)品詳情
質量檢測罐
民用航空燃料質量檢查裝置技術規(guī)范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航空燃料質量檢查裝置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在接收、中轉、儲存、發(fā)出、加注等環(huán)節(jié)航空燃料質量檢查裝置的安裝要求。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jù)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MH/T6002民用航空油料設備完好標準
MH/T6020 民用航空燃料質量控制和操作程序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質量檢查罐
用于檢查航空燃料在儲存容器中底部樣品的水分和固體顆粒污染物等外觀的裝置。質量檢查罐主要用于立式錐底罐底部樣品的外觀檢查。裝置主要包括質量檢查罐、快沖式閉路取樣器、連接管線、閥門等。3.2快沖式閉路取樣器
可以快速取得所檢查部位樣品,并便捷地檢查樣品中的水分和固體顆粒污染物等外觀的裝置??鞗_式閉路取樣器用于檢查質量檢查罐、臥式油罐底部、過濾分離器(進出口和底部)、加油車油罐底部、輸油管線中的樣品外觀。
4、技術規(guī)范
質量檢查罐4.1
4.1.1質量檢查罐用作檢查立式錐底油罐底部樣品的質量檢查裝置。
4.1.2檢查罐應為不銹鋼材質,直徑為500mm-800m,容積為200升。檢查罐應有方便開啟和觀察的罐蓋,罐蓋應為錐頂型,防止防雨雪、灰塵進入內。4.1.34.1.4 檢查為錐形底部,進油口應偏置一側以利于液體流動時形成旋渦便于觀察和減少飛濺。4.1.5 檢查底部應至少有3個支撐柱,便于固定于地面。4.1.6 檢查罐連同支撐柱高度應不高于 1500m,便于操作罐蓋和觀察。當高度大于1500mm 時,為便于觀察宜加裝踏板平臺,平臺應有防滑措施。
4.1.7 連接油罐排污管線和檢査罐的管線應采用內徑為50m 的不銹鋼鋼管,進口應安裝不銹鋼球閥。
4.1.8采用碳鋼制作的檢查罐,內部應涂有經(jīng)過技術鑒定合格符合航空燃料要求的涂料。
4.1.9 檢查應設有油品液位標尺,便于掌握觀察排放油品數(shù)量。
4.1.10 檢查應靠近油罐,其入口與油罐排污管線連接位置應靠近油罐。
4.1.11 檢查出口端應與連接沉淀罐的管線相連,便于將排放產(chǎn)生的沉淀油排至污油罐。
4.1.12 對于臥式油罐的質量檢查裝置,可不使用質量檢査罐,在其排污管線上只安裝快沖式閉路取樣器。
4.1.13 罐區(qū)內沒有設置收集沉淀油的管線時,質量檢查罐排出口可使用便攜式質量檢查桶收集沉淀油。
4.1.14 檢查裝置的進出口閥門處(如質量檢查罐進出口、快沖式閉路取樣器進出口)應便于鉛封。
4.1.15 質量檢查罐基本構造示意圖(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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